首 页
| 部门概况
| 政策文件
| 公告公示
| 行政执法
| 办事指南
| 政府决策
您现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行政执法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发布日期:2008-12-24
作者:公安局
来源:天台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警告或
500
元以下罚款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联系我们
|
帮助信息
|
隐私声明
|
免责声明
天台县公安局主办 浙ICP备 09002211 号
技术支持: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