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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公安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9-12-02作者:公安局来源:县公安局浏览次数:字号:[ ]

天台县公安局文件

 

 

 

天公通字[2009]30号

 

 

天台县公安局

关于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因车辆遮牌、套牌、无牌等原因造成逃逸交通事故和逃避电子警察等违法现象频发及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3月1日零时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统一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1、在城区禁行路线内违规行驶的货车、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

  2、机动车违法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

  3、机动车故意遮挡号牌(包括婚车红纸遮牌)的;

  4、新车无临时号牌或临时号牌过期的;

  5、单位车辆使用其它号牌(如悬挂行政执法类等职能号牌)的;

  6、机动车不悬挂号牌的或号牌不齐的;

  7、拼装车、改装车、套牌车的;

  8、出租车、公交车等车辆随意调头、上下客的;

  9、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10、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处罚标准

  1、非机动车违反禁行路线的,一律按规定暂扣车辆;

  2、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律暂扣车辆,待查明车辆来历后按规定统一处理;

  3、无驾驶证驾驶汽车、农用运输车或者其它无牌机动车的,一律处以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单位无牌车辆,在五年内购置有相关合法手续并经检验合格的,由所属单位申请,交警部门协助办理上牌手续,其它经检验不合格及无相关合法手续的车辆,一律作报废处理;

  5、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相关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对其它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三、有关要求

  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避免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为推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顺利发展作出贡献。

   

  特此通告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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