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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全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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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派出所、县直属各单位创安活动领导小组、县级有关内保列管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市、县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世博安保”工作,全面提高单位内部防范能力,切实维护单位内部社会政治稳定,创建平安天台,构建和谐社会总体目标和实效大防范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2010年在全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深入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以下简称“创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对象和范围 2010年度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考核范围为全县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创安”活动,进一步提高质量,拓宽创安面,将今年的“创安”活动扩大延伸到全县各中、小企业、厂矿、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单位。 二、治安安全单位的考核评定和时间安排 2010年度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自201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检查考核工作采用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考核评分一律采用省综治办、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治安安全单位考核评分标准》,凡考评总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的单位,经推荐并审核批准,授予“治安安全单位”称号。台州市2010年度治安安全单位考评验收工作定于12月进行,我县在11月底前完成考评工作,同时完成上报省、市级治安安全单位材料上报工作。省、市级治安安全单位的名额按县级治安安全单位比例确定。各创安单位要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并向所属乡镇(街道)创安活动领导机构申报;乡镇(街道)创安活动领导机构对所属的各创安单位统一组织考核验收,逐家进行考核,在11月10日前完成,推荐出县、市级先进集体,报县创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创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上报的市级治安安全先进单位进行逐家考核验收,对县级治安安全单位进行抽查,验收合格者确定为县级治安安全合格单位,并推荐上报省、市级治安安全单位候选名单,市级治安安全先进单位按10%上报,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名额由市里届时下达通知;12月25日前,市创安活动领导机构对上报的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进行逐家考核验收,对上报的市级治安安全先进单位进行抽查,验收合格者确定为市级治安安全先进单位,并推荐上报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候选名单。 凡参加创安单位每年都要在10月底前向当地管辖的创安活动领导机构申请,提交“治安安全单位呈批表”(注:采用台州市公安局2010年新制作样张)报表内容要填全,并附单位创安工作总结、单位开展创安活动通知文件,单位要求创安验收报告文件,上报县级的一式一份,市级的一式二份,省级的一式三份,所有申报治安安全的单位务必在呈报表封面加盖本单位公章,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治安安全单位一定要有明细目录清单,确实做到创安单位的名称与单位完全吻合,对不加盖公章、单位名称与公章不符的将视为无效创安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天台”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要结合“世博安保”、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和“综治进民企”活动,加强创建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深入调查研究,狠抓措施落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综治组织牵头,公安业务指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创安”工作机制,将“创安”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对“创安”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力,发生严重治安问题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创安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机构,落实治安保卫力量。要进一步规范台帐资料建设,全面推进“五档九卷八簿十三表三图三卡”资料模式。要大力加强综治工作站建设,对职工总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指导其建立综治工作站;对职工总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业,指导其配备专兼职综治工作人员,并发挥作用。要明确重要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三)县“创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创安”活动领导机构要抓好半年度指导督查工作。对“创安”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对已经达到治安安全合格单位的,要帮助他们巩固提高、确保质量;对创安工作做得比较好的省、市级治安安全单位要指导他们开拓创新,培育新的工作亮点,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评选必须是连续三年(含三年)确认为市级以上(含市级)“治安安全先进单位”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现虚报、瞒报的,取消本年度“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评选资格。 (五)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一是单位职工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串联、聚集滋事、反动宣传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二是发生50人以上上访人员冲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堵塞交通等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因环境污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三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四是发生杀人、伤害致死、强奸、绑架、爆炸、放火、投毒、劫持等八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五是发生8万元以上现金或20万元以上财物被盗抢案件的;六是发生枪支(弹)、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被盗、丢失和非法转让的。 (六)经考核为治安不合格单位,取消本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七)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建立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之规定。凡是创安单位连续五年以上(含五年)获得“市级治安安全先进单位”的,建议单位奖励职能部门一千元;凡是创安单位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获得“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的,建议单位奖励职能部门三千元;凡是创安单位连续五年以上(含五年)获得“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的,建议单位奖励职能部门五千元。
天台县公安局 天台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文保工作 治安安全单位 创建 通知 抄送:市综治办、市公安局警卫局,县“创安”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天台县公安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3日印发 校对:邱志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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