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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天台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5号建议案答复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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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公函[2010]36号
关于天台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45号建议案答复的函
徐银、王万典、裴照伟、张正伟、陈统钗、裴荣、陈能桔、孔永胜、鲍晓阳、汤有雨、许仁亭代表: 你们在天台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公正处理坦头镇下宅村干部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建议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诉法》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法院负责定罪量刑。对于本案,公安机关已全面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徐世武系违章建房,徐世全的出发点也是为了集体利益。考虑到此情节,公安机关对其他主要嫌疑人均采取取保候审。 二、公检法三家均认为本案性质为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在案件的侦查中,徐世全方未向公安机关提供伤情病历等证据。 感谢你们对我局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人大代表 建议 答复 函 抄送:县人大代表工委、人大赤城街道工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台县公安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 校对:项陈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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